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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师范大学学科运行经费管理办法(修订)
发布时间: 2025-12-05  浏览次数: 10


浙江师范大学文


浙师学科字〔20251




浙江师范大学关于印发

学科运行经费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各学院、部门(单位):

现将《浙江师范大学学科运行经费管理办法(修订)》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浙江师范大学

 2025426




浙江师范大学学科运行经费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学科运行经费管理,提高经费使用效益,根据《浙江省普通高等学校学科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浙财科教〔202336号)《浙江师范大学经费支出管理办法(修订)》(浙师财字〔20243号)等相关文件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学科运行经费是指学校预算至各建设项目所在学院(科研机构),专项用于各类学科建设的经费。

第三条 学科运行经费应用于与学科建设、国际交流、科学研究、社会服务等活动直接相关的各项合理支出,主要包括:

 1.差旅费:学科建设过程中开展科学研究、科学考察、业务调研、学术交流等活动所发生的外埠差旅费、市内交通费等费用。

 2.科研材料费:用于学科建设和科学研究中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等低值易耗品的采购及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

 3.测试化验加工费:用于学科建设和科学研究过程中支付给外单位(包括学校内部独立经济核算单位)的检验、测试、设计、化验及加工等费用。

 4.会议费:用于学科建设和科学研究过程中为组织开展学科建设、学术研讨、咨询以及协调学科建设与研究任务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费用。

 5.国(境)外合作与交流费:用于学科成员出国及赴港澳台,外国专家来华及港澳台专家来内地开展学术合作与交流的费用。

 6.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用于学科建设和科学研究过程中,需要支付的高水平论文版面费、出版费、图书资料费、印刷费、成果推介费、文献检索费、专利购买(许可)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等费用。

 7.劳务费:用于建设学科相关的柔性人才的劳务费用直接参加学科建设管理且没有工资性收入的相关人员、临时聘用人员的劳务性费用,经学校批准的C类科研助理岗薪酬费用。

 8.专家咨询费/指导费/评审费:学科建设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学术委员会(专家委员会)专家指导费和项目评审、验收(鉴定、评审)等需支付给专家的费用。

 9.科学研究/开放基金经费:用于支持开展高水平项目、成果、奖项培育和团队建设费用,以及为吸引国内外高水平研究人员进入本学科开展前瞻性学术研究的科研经费。

 10.日常办公用费:主要用于学科建设的网站建设与维护、公共通信与网络运行、对外宣传、办公用品与耗材等相关费用。

 11.其他费用

1)因引进人才等需要,急需支出的办公室、实验室改造费用和办公家具、办公设备购置费(2万元以内);

2)用于支持学生开展创新创业、重要学科竞赛和高水平科研活动等费用。

第四条 在学科运行经费中列支的科研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会议费、国(境)外合作与交流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指导费/评审费、科学研究/开放基金经费等均参照最新发布的《浙江师范大学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执行;差旅费按照《浙江师范大学差旅费管理办法》执行。

第五条 学科运行经费不得列支下列费用:

食品、礼品、礼金、有价证券、纪念品;旅游费用;医药费;汽车(摩托车)驾驶员培训费、交通违章罚款、交通事故赔款等;非科研用途的装潢费和装潢材料费、水电费、房租费、用房物管费、有线电视维护费、个人通讯费、家电购置及维修费、手机购置及维修费等,以及其他与学科建设无关的支出。

第六条 学科运行经费的使用要求:

 1.学科运行经费不得用于罚款、捐款、还贷、出借、赞助、对外投资,严禁编制虚假预算、提供虚假财务会计资料套取经费;除上级主管部门特殊要求外,严禁将学科运行经费转拨外单位;严禁将学科运行经费用于与学科建设无关的活动;严禁以任何方式从学科运行经费中谋取私利。

 2.学科运行经费需在学校规定的使用周期内使用完毕,未按期使用的由学校收回用于统筹平衡预算,有采购占用、建设期限的项目(科学研究、开放基金等)可保留其经费,直至项目执行完毕。

 3.学科运行经费由学院根据学科建设规划统筹用于相关学科建设,专款专用;经费使用按《浙江师范大学经费支出管理办法(修订)》支出,使用计划和使用过程公开透明。图书出版费须在书稿已完成或基本完成(80%及以上)后提出申请,在符合学术规范等相关要求的前提下,经项目负责人审核、所在学院(研究机构)财务一支笔审批同意后,方可按《浙江师范大学采购管理办法》要求实施采购;图书出版合同签署后须严格按合同约定执行,确因特殊原因需要调整出版计划的,还需要经项目负责人审核同意后报科学研究院审查批准。

 “其他费用”类的支出,还须经学科建设处审批同意,其余由经费所在学院(研究机构)完成审批。

第七条 建立学科运行经费使用管理和责任追究制度。各学院、部门(单位)按照《浙江师范大学经济责任制条例》有关规定对经费使用情况履行管理监督职责,及时发现问题,对运行经费使用不合理的予以限期纠正,对限期内不纠正或严重违反使用规定的,暂停资金使用。对于编造虚假项目、使用虚假票据、截留或挪用经费、套取经费、固定资产不入账、逃避税收等各类违法违纪行为,依法严肃查处,并追回相关违规使用经费。

第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浙江师范大学学科运行经费管理办法》(浙师科研字〔202010号)同时废止。

第九条 本办法由学科建设处负责解释。




 抄送:各党委、党总支,行知学院。

 浙江师范大学办公室

 202542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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