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劳务酬金发放注意事项:
1)校内在职人员(不包括校内离退人员)发劳务费,必须从各学院(部门)的绩效工资项目列支;若须从其他项目列支的,需要人事处审批;
2)除外籍人员劳务费、各类当面慰问的慰问费可打到经办人卡内外(卡类型选择0),其余劳务费必须提供卡号打到本人卡内;
3)工行、农行、中行、金华银行可不提供开户行信息,其他银行必须提供银行开户行信息并选择联行号;卡类型代码:0-现金;1-工行;2-农行;3-中行;4-金华银行;7-其他银行;附:《新增校外人员信息EXCEL导入模板》;
4)校外人员信息维护时默认人员类型为校外人员,如是外籍人员、计划外用工,请在报销时携带与学校签订的劳动用工合同到1号窗口修改人员类型;外籍人员首次申报劳务酬金的,附护照复印件一份交至3号窗口并注明预计离境时间;
5)申请预约报销单时请选择酬金申报业务大类预约,按校内劳务(本校在职、离退教工)、校外劳务(含学生及其他校外人员)分类预约;
6)讲座费:港澳台及国外专家来我校讲座,需报国际处审批;
7)专家咨询、评审费:《浙江师范大学关于印发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规定以会议或现场访谈形式组织的咨询、鉴定、评审(税后):院士、全国知名专家第一、第二天不得超过3600元/人/天,第三天及以后不得超过1800元/人/天;具有或相当于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第一、第二天不得超过2400元/人/天,第三天及以后不得超过1200元/人/天;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第一、第二天不得超过1500元/人/天,第三天及以后不得超过750元/人/天。
以通信形式组织的咨询、鉴定、评审,专家咨询费的开支标准按不超过会议或现场访谈标准的50%执行。
专家咨询费不得支付给参与该项目研究及管理的相关工作人员。因项目研究需要向校内专家咨询的,发放标准按校外专家咨询费发放标准减半执行。
8)讲课费:《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省级机关会议费培训费有关规定的通知》(浙财行[2018]1号)中规定中级技术职称及以下专业人员每学时最高不超过300元;副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学时最高不超过500元;正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学时最高不超过1000元;院士、全国知名专家每学时一般不超过1500元。
讲课费按实际发生的学时计算,每半天最多按4学时计算。其他人员讲课参照上述标准执行。同时为多班次一并授课的,不重复计算讲课费。”
培训费中的讲课费标准是依据中央有关规定制定的,省级机关、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凡是使用财政资金举办培训,需支付讲课费的,都应严格按照此标准执行。上述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支付的讲座、论坛、报告等讲课费支出,也都应按照培训费管理规定中的讲课费标准执行。
9)导入发放名单后请再次核对系统内账号与提供的账号是否一致,若有误到人员信息维护修改账号,通知财务处审核通过再进行预约;
10)若因人员信息提供有误导致发放错误的,计财处将暂停存在错误信息人员的酬金发放,将不能申报该人员的劳务酬金 ,经办人务必在三个工作日内将修改后的户名及账号信息提交至1号窗口;逾期将退回原支出,如若重新发放需重走劳务酬金申报流程;
11)校内人员评审费:《浙江师范大学校内人员特殊津贴、劳务补贴发放管理办法》规定:以半天时间为计发单位,指导性发放标准为:每半天200元,一天400元。非工作时间组织评审的评审费在学校指导性标准的2倍以内,由相关职能部门自行确定实际发放金额。对评审组织部门的工作人员,不发评审费;
校内人员专题讲课费:学校各部门各单位组织举办的各类培训班、讲座,需支付给校内讲课专家的劳务费,专题讲课费标准可以根据职称、讲课时间等情况酌情确定,但每半天不得超过5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