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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师范大学关于印发 差旅费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1-10-13  浏览次数: 3474


浙江师范大学文


浙师财字〔20218




浙江师范大学关于印发

差旅费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各学院:

现将《浙江师范大学差旅费管理办法(修订)》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浙江师范大学

2021716



浙江师范大学差旅费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全校工作人员国内差旅费管理,保证出差人员工作和生活需要,推进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完善公务活动管理制度,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修订本办法。

第二条 差旅费是指单位工作人员临时到常驻地(含市辖区,下同)以外地区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

差旅费实行凭据报销与定额包干相结合的办法。

第三条 各学院、部门(单位)应严格执行公务差旅审批制度,出差必须按规定报经批准,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控制差旅费规模。

教职工出差前需填写《浙江师范大学出差审批单》(详见附表1),报相关负责人审批。审批按经费来源渠道和出差人员的隶属关系确定,即由安排经费的学院、部门(单位)负责人审批。有关情况明确如下:

(一)校领导出差由学校办公室主任代为审批;

(二)学院、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日常公务出差由其他负责人代为审批,其他人员日常公务出差由单位主要负责人或授权人审批;

(三)由组织、人事、教学等部门安排的进修、学习、访学等出差由组织、人事、教学等部门负责人审批;

(四)学科、教学等项目经费安排的出差,参照各自经费列支审批管理办法规定进行审批;

(五)根据“放管服”要求,科研差旅费、外聘专家在本地发生的住宿费和来校发生的差旅费以报销单作为差旅费报销前置审核依据,不再填写《浙江师范大学出差审批单》。

第四条 城市间交通费的管理

(一)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出差乘坐火车、轮船、飞机、客车等公共交通工具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用。

(二)出差人员应当在规定等级内选择乘坐交通工具。出差人员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参照《浙江省机关工作人员差旅费管理规定》标准,具体标准见下表:

直接连接符 4 类 别


级 别

火车(含高铁、动车、全列软席列车)

轮船

(不包括旅游船)

飞机

其他交通工具(不包括出租小汽车)

省级及相当

职级人员

软席(软座、软卧),高铁/动车商务座,全列软席列车

一等软座

一等舱

头等舱

凭据报销

正副厅长及

相当职级

人员

软席(软座、软卧),高铁/动车一等座,全列软席列车

一等软座

二等舱

经济舱

凭据报销

其余人员(包括各类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硬席(硬座、硬卧),高铁/动车二等座、全列软席列车

二等软座

三等舱

经济舱

凭据报销

正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出差,交通费和住宿费按厅级及相当职级人员标准。

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三)出差人员乘坐全列软席列车时,原则上应乘坐软座,但在晚8时至次日晨7时期间乘坐时间6小时以上的,或连续乘车超过12小时的,经单位领导批准,可以乘坐软卧,按照软卧车票报销。

(四)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种交通工具可选择时,出差人员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当选乘相对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外出进修、学习和学生一般不得乘坐飞机。

(五)乘坐飞机的,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可以凭据报销。购票人可直接使用公务卡在政府采购机票管理网站为本人或其他公务人员购买机票,也可以通过具备中国民航机票销售资质的各航空公司直销机构或机票销售代理机构,使用公务卡或银行转账方式为本人或其他人员购买机票。此外,还可以购买市场上公务机票销售渠道外低于政府采购优惠票价的国内航空公司航班机票,但必须从各航空公司官方网站或者政府采购机票管理网站下载保留出行日期机票市场价格截图等书面材料,证明其低于购票时点的政府采购优惠票价。

(六)对于使用科研经费出差的,因特殊情况,无法按标准乘坐交通工具和住宿的,在厉行节约的前提下,可在相应票据背面注明原因,经二级单位分管科研领导审批后,最多上浮一档报销。其中,二级单位分管科研领导报销经费的,还需该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批签字。

(七)乘坐飞机、火车、轮船、客车等交通工具的,学校按要求已经统一购买公共交通意外险,不再单独报销保险费。

第五条 住宿费的管理

(一)住宿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包括饭店、招待所等,下同)发生的房租费用。

(二)工作人员公务出差执行分地区、分级别住宿费限额标准,在职务级别对应的出差目的地住宿费限额标准内,选择安全、经济、便捷的宾馆住宿。标准参照省级机关工作人员住宿费限额标准(详见附表2),今后根据省级机关工作人员住宿费限额标准变动调整,不再另行下文。

(三)在从事野外考察、调查研究等与研究项目直接相关的科研活动中确实无法取得发票和财政性票据的住宿费用,报销人可填写《浙江师范大学科研项目经费无票据支出证明单》,注明支出内容与无法取得法定票据的原因,并附支付凭据或经证明人签字的说明材料,经二级单位分管科研领导审批签字,由科学研究院领导审核同意后方可报销(二级单位分管科研领导报销经费的,还需该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批签字)。住宿费用不超过300//天。

第六条 伙食补助费的管理

(一)伙食补助费是指对工作人员在因公出差期间给予的伙食补偿费用。

(二)工作人员伙食补助费包干使用,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发放标准除西藏、青海、新疆为120//天外,其余地区均为100//天。

(三)出差人员出差期间按规定领取伙食补助费。除确因工作需要由接待单位按规定安排的一次工作餐外,用餐费用自行解决。出差人员需接待单位协助安排用餐的,应当提前告知控制标准,并向伙食提供方交纳伙食费。

在单位内部食堂用餐,有对外收费标准的,出差人员按对外收费标准交纳;没有对外收费标准的,早餐按照日伙食补助费标准的20%交纳,午餐、晚餐各按照日伙食补助费标准的40%交纳。在宾馆、饭店等餐饮服务单位用餐的,按照餐饮服务单位收费标准交纳相关费用。

(四)出差人员执行有工作纪律要求需统一安排食宿的专项任务,可由组织单位(牵头单位)在规定的食宿限额标准内凭食宿票据统一列支,并按规定标准及出差人员清单统一报销公杂费。任务期间出差人员不再报销及交纳伙食费。往返途中的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公杂费按差旅费规定回原单位报销。

(五)工作人员离开常驻地到外地实(见)习、挂职锻炼、支援工作、进修、学习、访学等,在外地工作期间每天的伙食补助费,省外按40元、省内按25元补助,不报销公杂费。省财政厅和学校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不得重复领取。

上述人员利用国家法定休息日和节假日往返在外工作地与原工作地的城市间交通费在规定等级内据实报销(在外工作地和原工作地均在省内的,也可在相应额度内选择补助方式包干使用),公杂费每次80元包干使用;省内每月不超过2次,跨省的每月不超过1次,一往一返计1次。工作人员离开常驻地参加1个月以上(不含1个月)的国内培训,培训期间利用国家法定休息日和节假日往返培训地与工作地的城市间交通费、公杂费可参照本条款执行。

(六)根据上级任务,经批准,工作人员需到西藏、青海、新疆支援工作且在支援地有固定工作场所的,按照浙江省援藏、援青、援疆的生活补助费标准,按月享受补助,不能按出差标准享受补助。

(七)出差人员在途期间,连续乘坐火车超过12小时的,可凭车票每满12小时,加发50元伙食补助费。

(八)在读研究生(不含在职研究生)、本专科学生出差的伙食补助,按教职工标准的三分之一执行。学生科研差旅费伙食补助可按教工标准执行。

第七条 公杂费的管理

(一)公杂费是指工作人员公务出差期间发生的市内交通费(含市内机场大巴费)、机场服务费、打包费、订票费以及打印、复印、传真、寄送资料等发生的费用。

(二)公杂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每人每天80元包干使用。由单位(含牵头单位,下同)安排车辆出差的,相应派车天数(自然日)公杂费减半。

(三)工作人员到同一设区市市域范围内出差,执行同一公务10天(包括中途往返天数)及以上的,公杂费均按实际出差天数30/·天报销。

(四)工作人员离开常驻地到外地实(见)习、进修、学习、挂职锻炼或支援工作等,在外地工作期间,不享受公杂费补助,其往返途中享受公杂费补助。省财政厅和学校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不得重复领取。

(五)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协助提供交通工具的,应由出差人员自行支付交通费用。

(六)在读研究生(不含在职研究生)、本专科学生出差的公杂费,按教职工标准的三分之一执行。学生科研差旅公杂费可按教工标准执行。

第八条 报销管理

(一)出差人员应当严格按规定开支差旅费,并按规定使用公务卡结算,不得向下级单位、企业或其他单位转嫁。

(二)城市间交通费在规定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内凭据报销,凭批准发生的签转或退票费等凭据报销。

住宿费在批准的出差天数和规定的限额标准之内凭发票据实报销。工作人员单次出差,允许在经批准的出差天数和规定的住宿费限额标准之内按实际发生住宿费用的住宿天数统筹使用。

伙食补助费按规定的出差目的地标准报销,在途期间伙食补助费按当天最后到达目的地标准报销。

(三)出差人员凭住宿费发票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仅部分天数有住宿费发票的分段计算补助。

出差人员在公务出差地有住所时(住在自己家里的)或到边远地区无法取得住宿费发票的,由出差人员说明情况并经所在单位领导批准,可以报销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其他实际发生住宿而无住宿费发票的情况不予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

(四)工作人员公务出差当天往返的,凭公务出差审批单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由单位统一安排车辆出行的,减半报销公杂费;确需午休的,经单位领导批准,住宿费在限额标准的50%以内凭据报销。

(五)出差人员公务出差结束后,应在一个月内办理报销手续。差旅费报销时应当提供出差审批单、机票、车船票、住宿费发票等凭证。出差人员在出差期间所发生的费用,一般应连同当次差旅费一次性报销完毕,不得再次补报。

(六)公务出差应选择公共交通工具,自驾车出差,发生的加油费、过路过桥通行费、停车费等不能报销,也不能作为城市间交通费票据,按无城市间交通费票据执行减半报销公杂费。

根据学校科研实际情况,在纵向、横向课题经费中,原则上不鼓励自驾车,因特殊情况下省内自驾车出差的,可报销该次出差的加油费(加满一箱油为限)、过路过桥通行费、停车费。

(七)财务部门应当严格按规定审核差旅费开支,对未经批准,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由出差人员个人自理。

第九条 工作人员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参加会议、培训,往返(一般指头尾两天)会议、培训地点的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公杂费按差旅费规定报销,报销时需提供公务出差审批单及会议、培训通知等。

第十条 汽车驾驶员出车补助:

(一)汽车驾驶员出差补助标准与工作人员相同;

(二)汽车驾驶员的其他各种补贴每月人均不超过300元,具体办法由学校人事部门制定。

第十一条 长期派驻外地工作人员离开派驻地公务出差的执行本规定,并按出差天数扣除驻外补贴。在派驻地工作期间不得报销差旅费。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况的人员不能享受出差有关补助:

(一)已享受会议、培训伙食者;

(二)调干待分配工作者;

(三)在常驻地参加各种临时办公室、指挥部、领导小组等机构工作者;

(四)已享受讲课补贴、野外津贴、下海津贴和其他作业津贴者。

第十三条 工作人员因工作调动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由调入单位按照差旅费管理规定予以一次性报销。随迁家属和搬迁家具发生的费用由调动人员自理。

第十四条 经批准工作人员公务出差期间利用国家法定休息日和节假日就近回家省亲办事的,城市间交通费按不高于从出差目的地返回单位按规定乘坐相应公共交通工具的直线单程票价予以报销,超出部分个人自理;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按实际公务出差天数报销,不予报销绕道和回家省亲办事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公杂费。

第十五条 在杭工作人员经批准在杭州市萧山、余杭、富阳、临安偏远地区执行往返需4小时以上公务,且无法回单位或家里用餐的,伙食费补助费可在每人每餐40元标准内凭当日餐饮发票报销(1天不超过两餐,早餐不补;已享受会议、培训等公务活动伙食的,不再享受伙食补助);公杂费按每人每天40元标准补助(单位安排车辆出行的,公杂费减为每人每天20元),包干使用。确需发生住宿的,住宿费按差旅费限额标准凭据报销。

第十六条 在金华工作人员经批准往返婺城区塔石乡、莘畈乡、箬阳乡、沙畈乡执行公务的伙食补助费按每人每天50元包干使用。

第十七条 监察、财务、审计部门对差旅费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主要内容包括:

(一)公务出差是否按规定履行审批手续;

(二)差旅费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是否符合规定;

(三)差旅费报销是否符合规定;

(四)是否向下级单位、企业或其他单位转嫁差旅费;

(五)差旅费管理和使用的其他情况。

第十八条 出差人员不得向接待单位提出正常公务活动以外的要求,不得在公务出差期间接受违反规定用公款支付的宴请、游览和非工作需要的参观。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

第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一)无差旅审批制度或差旅审批控制不严的;

(二)弄虚作假,虚报冒领差旅费的;

(三)违规扩大差旅费开支范围,擅自提高开支标准的;

(四)不按规定报销差旅费的;

(五)转嫁差旅费的;

(六)其他违反本规定行为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财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涉及违规资金的,予以追回,并视情况予以通报。对直接责任人和相关负责人,报学校按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涉嫌违法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此前相关规定如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计划财务处负责解释。


附件:1.浙江师范大学出差审批单

2.浙江省省级机关国内差旅住宿费限额标准明细表



 抄送:行知学院

浙江师范大学校长办公室

2021716日印发